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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《文化財回護法》進行規範,它劃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辦理、護衛的方式。

該法還對日本文化財產進行劃分與界定。

古建築群[編輯]

  • 名勝(日語:勝景):如庭園、溪谷、山嶽、洞窟、泉水等翻譯
  • 天然景觀(日語:天然紀念物):動物、植物、礦物等。

    風光名勝[編纂]

  • 《文化財庇護法》中劃定的文化財產分類以下:(此中相對重要者標註為粗體)

  • 登錄有形文化財(日語:登録有形文化財):還沒有被日本當局或處所公共集團認定的物質性文化財產。這些首要是從明治維新至二戰這段期間特別需要保留或有效操縱的(如建築)近現代文物。

    地下財產[編輯]